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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 2019.01.14
  • 资助管理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各项资助工作,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政治辅导员、生活辅导员及部分学生干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督查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为组长、各宿舍所管辖生活辅导员为副组长,班长、团支书、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定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政治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召开班级委员会,对申请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生活辅导员以宿舍为单位,组织宿舍成员召开宿舍评议会议。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生、困难生和特别困难生三个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系学生总人数的20%,其中特别困难生的资格认定比例不超过本系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无其他不良记录,可申请认定为特别困难生:

   1、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及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无其他不良记录,可申请认定为困难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2、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中有弱智或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优先推荐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但不是主要用于学习。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经常外出旅游。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必须填写《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特殊情况需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佐证材料: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2、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镇(县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4、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5、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各系、各班级、各宿舍按要求收集《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各班级、各宿舍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依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督查组审核通过。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认定工作督查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学生所在宿舍区、本级和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督查组提出意见。认定工作督查组在收到反映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督查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各系应按照《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多了解和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近况。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所在系老师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处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系认定工作督查组每学年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