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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 2019.01.14
  • 管理制度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推动我院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院为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  我院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结合我院实际,我院辅导员按师生比1:200到250之间的比例进行选配。

  第四条  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优先选聘;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  选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人力资源部和学生处按照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选拔,经学院党委和院长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辅导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

  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经考核优秀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辅导员可以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辅导员所担任的教学任务量不得影响日常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而且每周不超4节。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对学生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教育、专业教育、安全教育、法规教育和毕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思想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五) 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

  1.选拔和配备班级学生干部,组建班委会和团支部,抓好班级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做好每学年的换届选举工作;

  2.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激发学生参与班级事务和院系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3.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培训,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协助党支部开展党组织生活;

  4.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

  5.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加强学生事务管理

  1.建立班级学生信息档案,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掌握有效的联系渠道和通讯方式;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通报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情况,反映学生在校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2.主持召开班会和团会,解决和处理班级事务,营造积极向上、严肃活泼的班级氛围,增强班级凝聚力;

  3.严格班级考勤和学习纪律,抓好班级文化建设,促进学风、校风建设;

  4.检查和督促学生早操、上课和晚自习出勤情况,杜绝迟到、早退、旷课等不良现象;

  5.负责班级奖学金、评优、特困补助和毕业生综合测评的评定和上报,多方联系和推荐勤工助学的岗位,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做好各项检查、班团会议、学生成绩、党员发展和学生谈话等日常工作记录;

  7.严格执行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班级学生报到注册、学费催缴和违纪教育、处理等工作;

  8.定期到教室听课,检查班级上课出勤和课堂纪律,了解班级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9.积极鼓励并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竞赛;

  10.定期到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卫生;教育学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杜绝赌博、酗酒、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情况的出现;

  11.了解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家庭情况,调节和化解学生矛盾,处理与学生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的安全稳定。

  (七)加强宿舍管理工作

  1.辅导员必须住校,按时在学生公寓值班检查。周日至周四由各系安排具体值班人员,每个辅导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值班;周五、周六晚由学生处统一安排辅导员值班。值班辅导员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在办公室,并保持手机处于畅通状态,非值班辅导员的手机也要处于畅通状态。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到相关问题要迅速处理,并报相关领导。如需其他辅导员协助,非值班辅导员接到通知,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2.辅导员每周深入学生宿舍应不少于2次,及时了解学生的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并将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3.辅导员应督促班级学生搞好宿舍卫生,为同学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九条 学院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师资、管理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一规划,统一领导。

  第十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生处全面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处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的选聘、任用、培训、学年考核及工作规范,对辅导员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各系学生务助理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月度考核,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处与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定编、定岗、待遇和职称晋升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将辅导员的教育和培训纳入教职员工整体教育培训规划之中,从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理论研究,申报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习、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鼓励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管理:

  (一)学院对辅导员实行院、系两级领导,各系对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学生处是代表学院对各系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辅导员日常管理实行坐班制度,各系负责检查辅导员坐班情况,学生处负责抽查;

  (三)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四)各系每月至少召开两次辅导员工作会议,布置工作任务,听取班级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各系学务助理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考勤;

  (五)辅导员要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对各项工作和班级情况要详细记;各系学务助理负责每月检查《辅导员工作手册》填写情况及工作记录,学生处抽查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

  (一)考核原则: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二)考核内容:辅导员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绩,特别是在承担重大任务中的表现,重点是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创新能力、师德师风、廉洁自律;

  1.具体考核内容:

  (1)政治思想素质、组织观念、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

  (2)政治理论学习和理论水平提高情况,业务学习和工作能力进步情况;

  (3)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情况及效果;

  (4)指导学生党支部、党章学习小组、团支部建设或指导学生分会开展活动;

  (5)学生班级组织建设及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

  (6)指导班级开展活动情况及效果;

  (7)对班级学风、校风建设做出的贡献;

  (8)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评先、文明宿舍建设等)情况及其成效;

  (9)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情况及其成效;

  (10)所在班级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相关活动获奖情况。

  (三)考核办法与程序

  1.辅导员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工作考核主要采用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系内测评、学生处测评和学校评审等五种形式进行,同时征求相关领导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2.辅导员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整理;自评表:《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

  3.学生评议:占30%。学生处、各系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参与测评的学生不低于辅导员分管学生的30%,测评时间可在每年5-6月进行。测评表:《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学生用表》;

  4.系内测评:占50%。各系学务助理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表《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

  5.学生处测评:占20%。学生处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以及参加校级活动情况,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审评。具体做法是:学生处将各系测评结果进行汇总,结合学生处的考核情况做最后审核。

  (四)考核结果评定

  1.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20%以内;

  2.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广东工商职业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3.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4.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1)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市级(含)以上表彰的;

  (2)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市级(含)以上表彰的;

  (3)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5.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1)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3)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6)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8)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考核奖励及补贴

  1.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进行奖励。学院设立专项奖金,由学生处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根据每月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每月或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

  2.考虑到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学院按照一名学生1元的标准,每月固定给辅导员发放补贴,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章  职务评聘

  第十七条  根据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辅导员既可评聘教师专业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八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

  第十九条  辅导员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中级(含中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本校组织报肇庆市人事局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基于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条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或行政级别)职员数量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学校非领导行政职位职员数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