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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2016年5月)

  • 2019.01.14
  • 资助管理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2015年9月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印发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各系在学院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省分行),代理机构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支付宝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贷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助贷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贷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助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助贷中心负责催缴和回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助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助贷中心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助贷中心要组织开展诚信及征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开展励志,增强自强自立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不含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外国留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交《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承诺书》。

  各系在接受学生申请前必须组织学生学习本《细则》,让学生了解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项。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申请书提交到所在系。每人贷款额不超过8000元,且只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不允许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不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助贷中心,助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向助学中心报送我院贷款规模。

  (三)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申请操作。并出示和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首次贷款:

  出示材料

  1.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旧生);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

  提交材料

  1.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系统导出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2. 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3.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两份。

     2、续贷:

  出示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四)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助贷中心审批。必须保证表格及资料的准确和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本的一致性,根据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的实际表现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的一律不得报送。

  (五)助贷中心对各系上报的资料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助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系按照要求进行套打,并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各系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贷中心。

  第十三条  助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并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助贷中心接到贷款发放通知后,根据放贷情况协助学院财务处为贷款学生发放学费缴费凭证。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助贷中心通知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每年助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足额的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助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毕业前不能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的,不得办理展期手续)。助贷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助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隶属学院管理,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我院助贷中心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入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助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有关部门必须在助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相关部门未征得助贷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协助助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助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并设立专柜妥善保存助学贷款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助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贷中心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收集学生的家庭信息、就业信息、父母、亲戚朋友、同学的详细信息并建档。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助贷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和助贷中心应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将所借本金足额存入支付宝账户。贷款学生在毕业前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以不将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毕业证可以正常领取。

  毕业离校后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再将所借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公司在每个月的20日进行扣款,助贷中心确认后方可为提前还款学生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支付宝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定时扣款。助贷中心根据支付宝公司反馈的扣款情况,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通报各系,各系根据需要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助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将违约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条  各系、助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助贷中心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各系每季度按要求完成对每笔贷款的资产质量分析和专户报告,并提交助贷中心。助贷中心每季度完成全院的学生贷款资产质量分析和专户报告,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助学中心;每季度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预测表,报送助学中心。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贷款工作小组和助贷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当各系助学贷款进入还贷期,贷款本息违约率达到5﹪时,助贷中心将对相关系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达到10﹪时,暂停办理、发放相关系的助学贷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此前由其它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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